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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廊坊工商注册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,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。
4.营业场所使用证明。廊坊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;出租他人房屋的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,可提交市场主办者、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、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。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对于文章的内容版权和真实性,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,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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